涉案金額逾69萬元,兩男子分別獲刑一年和半年
今年初,南昌質監部門在青云譜區查獲一起涉案金額高達69萬元的特大假茅臺案,該窩點“規模空前”,制作假冒“五糧液”酒690瓶、“茅臺”酒624瓶、“劍南春”酒1116瓶。日前,該案兩被告人高某和彭某分別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一審被南昌市青云譜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和半年。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8月至2007年1月28日期間,南昌縣人彭某受人指使(主犯另案處理),在南昌市青云譜鎮楞上村租用民房,用“五糧液”等品牌酒的酒瓶及外包裝,灌入“大明純糧酒”等散裝酒,炮制出“五糧液”、“茅臺”、“劍南春”、“水井坊”、“小糊涂仙”、“臨川貢”等假名牌酒。
2006年3月份至2007年1月28日期間,進賢縣人高某也在指使下,將彭某生產的假冒白酒,用摩托車或租用汽車運送至南昌市洪都小區的倉庫存放,或送到洪城大市場的托運部發往外地銷售。
期間,彭某介紹楊某(另案處理)于2007年1月14日至1月28日,參與制作“劍南春”等假冒白酒。高某亦介紹其他人于2007年1月25日至1月28日參與制作假冒白酒。
2007年1月28日,南昌市西湖質量技術監督局在青云譜鎮楞上村和洪都小區的租用倉庫內,查獲了制作假冒白酒用的原料酒、制作工具及制作好的假冒“五糧液”酒690瓶、“茅臺”酒624瓶、“劍南春”酒1116瓶、“水井坊”酒216瓶、“小糊涂仙”酒336瓶、“臨川貢”酒12瓶。經南昌市西湖區價格認證中心鑒證,案值人民幣692760元。
日前,法院對該案審理認為,因制作的假冒白酒尚未銷售,高某和彭某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法院依法判處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彭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