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兩家被告分別是深圳世斟酒業有限公司和煙臺鷹君中釀酒莊有限公司。
原告訴稱,原告是世界500強企業,是中國葡萄酒行業的民族企業代表。其生產的長城葡萄酒已有數十年歷史,其推廣和宣傳長城品牌已經投入逾億元廣告費,長城葡萄酒的產量、銷售量以及市場占有率、出口量等均位居全國同行業的首位。因為長城葡萄酒的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曾認定“長城greatwall”及長城圖形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而被告生產、銷售的“金色長城葡園”葡萄酒,其商品名稱中顯著識別部分“長城”文字與原告的注冊商標“長城greatwall”及長城圖形商標、“長城”文字商標構成近似,且商品的包裝裝潢也顯著使用了原告注冊的長城圖形商標,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被告辯稱,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的“金色長城葡園”系列葡萄酒是被告生產銷售的,原告注冊的“長城”商標沒有獨創性和顯著性,其在其商品上長期使用的是“Great Wall”商標,而不是本案訴爭的商標。greatwall及長城圖形商標即使在其他案件中曾被認定過馳名,但僅對個案有效。
庭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圍繞涉案商品是否系被告生產銷售,涉案商品標識是否與原告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以及原告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辯論。
此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