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下旬,做酒類生意的劉某聯系某葡萄酒公司襄樊辦事處主任丁某,商談購買某品牌的解百納紅葡萄酒。雙方達成了購銷2000件紅葡萄酒的書面協議。
此后,丁某伙同他人從河南非法購進假冒某品牌的解百納紅葡萄酒1500件賣給劉某。2006年9月到10月期間,劉某按丁某的要求分4次將38.8萬元匯入與某著名葡萄酒公司副總姜某同名的賬戶上。劉某接到用戶“酒有問題”的反映后,遂請來某葡萄酒公司對自己購過的酒進行鑒定。廠家稱,丁某銷售的某品牌的解百納紅葡萄酒侵犯了其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丁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襄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丁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5萬元,追繳了丁某7.5萬元的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