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民況某花146元買來一瓶南川某酒廠生產的“政府接待特供酒”宴請朋友,不料朋友不認可。況某將酒廠告上法庭,索賠3000余元。(9月22日《重慶晚報》)
不可否認,拿“政府接待特供酒”做廣告噱頭,可以吸引公眾眼球,提升該品牌酒類的人氣與銷量。但是讓酒廠沒有想到的是,有較真的市民把自己告上了法庭。
政府部門指定某品牌酒為接待用酒,本來只是政府一些部門對酒類質量與品牌需求的一種內部認可,并不代表廣大公眾的口味與市場需要,也并不代表政府倡導大眾去消費這種酒類。然而酒廠以此為炫耀的資本,并廣而告之,這不是誤導公眾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明文規定,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這樣看來,酒廠打“政府接待特供酒”的招牌是違法的。
“政府接待特供酒”除了違反廣告法以外,還會誤導消費者。在廣告的影響下,購買、享用政府接待用酒會變成一種身份的象征,以喝政府特供酒為榮,亦或會給酒廠帶來滾滾財源,但是也可能助長吃喝風。
筆者期待,法庭能公正判決這一起案例,有效打擊不法酒廠;另一方面,有關部門應該有所行動,倡導良好的社會風氣,維護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