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評優”、“評獎”等廣告詞,發布在廣告單上進行宣傳促銷。溫州市區一家葡萄酒專賣店近日被查處,面臨被處廣告費用1至5倍的罰款。
這家專賣店位于市區龜湖路,專門經營某品牌葡萄酒。鹿城工商分局蒲鞋市工商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其酒類廣告宣傳紙上赫然印有該葡萄酒“2005年在第43屆比利時·布魯塞爾世界葡萄酒評選中獲世界金獎”、“產品符合GIA國際綠色產品標準”、“榮獲中國名優品牌”等內容,以及消費滿多少贈送價值多少的紅酒等內容。
根據《酒類廣告管理辦法》規定,酒類廣告不得出現關于該酒各種評優、評獎、評名牌、推薦等評比結果做廣告內容。此外根據有關規定,在各類臨時性廣告等活動中,不得將酒類商品作為獎品或者禮品出現。被執法人員進行查處時,經營者廖某還大惑不解。據他稱,廣告內容全部為事實,都是自己不懂法律造成的。
工商執法人員介紹,酒類不是國家鼓勵消費的商品,廣告宣傳中如出現諸如“評優”、“評獎”、“評名牌”、“推薦”等推介酒類商品的字樣,將被處以廣告費用1至5倍的罰款。這家經營店已發出廣告單2萬份,廣告經營費大約4000元,執法部門將對其處以1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