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國經銷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標,判令其賠償上海班提酒業公司和李道之3373萬元人民幣。至此,這起歷時6年,中國葡萄酒行業針對外國企業侵權的知識產權官司,以中國“卡斯特”商標持有人一審獲勝。
法庭認為,法國卡斯特兄弟公司對卡斯特商標在中國的合法存在一直是明知的,但是其依然與中國的深圳公司簽訂文章來源華夏酒報銷售合同,在法國粘貼侵權商標后銷往中國。因此,法國公司與深圳公司構成共同侵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判決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國經銷商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并在相關媒體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37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