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凌晨2時許,駕駛人張某跟朋友在石臼某地一起吃飯,席間張某喝了大約七八兩白酒。
凌晨3時許,因張某的貨車停靠在臨沂路一家倉庫,喝完酒后的張某便打車到了該倉庫,并在該倉庫睡到了早晨7點。
睡醒后的張某在該倉庫將貨車裝滿黃豆后,便開著車往嵐山送貨。
上午11時許,張某駕駛貨車沿童海路由南向北行駛時,被交警港務局大隊民警在例行檢查時查獲。民警將張某移交到了嵐山交警大隊事故處理科。
事故科民警將其帶到醫院抽取血液進行檢測,結果為57.54mg/100ml,遂認定張某為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
張某被拘留十五日,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嵐山交警大隊的民警焦安源說,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達到醉酒標準的,除了拘役、罰款外,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