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電照登>>> 今年3月,我與某啤酒廠簽訂了一份為期2年的啤酒經銷合同。合同約定,我獨家經銷該廠生產的啤酒,廠家墊付一定的利潤給我,我不得再經銷其他品牌啤酒。由于單賣一種酒利潤空間有限,我瞞著廠家偷偷經銷了其他品牌啤酒。廠家知道后,扣了我1.5萬元的違約金。我不服,這不是強買強賣嗎?請問廠家禁止我經銷其他品牌啤酒的合同有效嗎?
專家說法>>> 根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和廠家之間簽訂的啤酒經銷合同并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范疇,故該合同屬于“自成立時生效”的合同。同時,《合同法》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你和廠家之間自愿簽訂的啤酒經銷合同,并不在上述無效情形之列,亦不存在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因此,廠家禁止你經銷其他品牌的啤酒經你同意,且先預付了利潤,該合同是有效的。
至于你認為廠家的這種行為屬于強買強賣問題,那是你對法律的誤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由此可見,通常所說的“強買強賣”僅指經營者強制消費者交易的行為,而不包括廠家與經銷商、上一級經銷商與下一級經銷商之間的經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