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平果縣一燒烤攤邀請黃某、徐某、楊某等8人一起就餐,期間,放置于餐桌下的未啟封啤酒瓶被碰倒爆裂,飛濺的玻璃碎片導致徐某右眼傷殘。徐某認為同桌的所有人均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隨意將啤酒瓶放置于餐桌下,屬于共同危險行為。在無法確定侵權人的情況下,對于徐某受傷造成的損失,應由同桌的9人均等分擔,且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各方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徐某遂將同桌的其他8人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其右眼傷殘產生的經濟損失108101.25元。
徐某、黃某、楊某等9人均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能夠預見將未啟封啤酒瓶放置于餐桌下會存在安全隱患,但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均存在過錯。法院最終判決李某、黃某、楊某等8人各自賠償12011.25元給徐某,并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其余由徐某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