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平時愛喝酒。今年6月18日起至26日,徐某某先后四次到長安區韋曲某村口的超市偷白酒,他每次都是超市老板不注意拿一瓶“西鳳六年”白酒裝入隨身攜帶的一只黑色手提袋內后離開,每次喝完后便再次到該超市偷酒。
6月26日,徐某某再次到該超市偷酒時,被超市老板發現并當場抓獲。
近日,長安區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已構成盜竊罪,但徐某某在偵審階段能如實供認其犯罪事實,屬坦白,第四次盜竊行為屬犯罪未遂,且已退賠了被害人全部損失,可對其從輕判處。根據相關法律,判處徐某某犯盜竊罪單處罰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