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晚間,金徽酒(603919)發布公告,就此前中國證監會關于公司業績披露不實的報道的問詢函進行了正面回應。
金徽酒在公告中表示,每日經濟新聞等媒體報道內容不屬實,公司前期信息披露真實、準確。此外,金徽酒還在同日公告中宣布,公司將于5月16日起繼續停牌,并將于5月18日起復牌。以下為回復公告內容摘要:
問題一: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
金徽酒方面回應:
1.本公司已建立經銷商銷售先款后貨、定期對賬等銷售有關內控制度,歷年前五大客戶收入真實、準確
本公司經銷商銷售實行“先款后貨”制度,收到貨款后再發貨。銷售公司在收到貨款后,核實貨款金額與經銷商訂單金額的一致性,確認貨款為經銷商訂單貨款,之后向經銷商配送貨物,并根據貨物實際出庫單、經銷商確認的送貨回單、貨款支付憑據開具銷售發票,財務部門會計人員根據上述資料確認銷售收入。
銷售公司與經銷商建立了定期對賬制度,銷售公司通過經銷商銀行賬戶備案、約定結算方式、定期對賬、定期內部審計等方式,定期將收到的貨款金額及付款賬戶與經銷商進行核對,由經銷商確認所有付款賬戶與經銷商之間關系,以保證經銷商付款金額與發貨金額的一致性,保證銷售收入真實實現。
2. 本公司結合白酒經銷商特征及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合并口徑統計對經銷商銷售額
白酒行業以經銷商模式為主,本公司每年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合同,規定經銷商當年銷售目標量,年末與經銷商確認當年銷售計劃完成情況,并兌現本公司銷售獎勵、返利。本公司經銷商以小型公司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為主。小型公司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開展經營活動過程中,存在企業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同或經營者與親戚朋友等共同經營的情形;同時,本公司積極鼓勵經銷商向鄉鎮市場深度分銷,由經銷商負責管理下屬分銷商。公司合并計算并披露經銷商及其股東、家庭成員、親屬或店員、分銷商銷售額。
經銷商向公司支付貨款時,除經銷商對公賬戶付款外,還存在其股東、家庭成員、親屬或店員、分銷商直接向公司支付貨款的情形,該情形已在公司《招股說明書》中進行了披露。2012 年至 2016 年,公司前五大經銷商銷售回款中經銷商對公賬戶回款比例分別為 7.27%、1.69%、3.81%、25.77%、25.90%,其他回款皆為經銷商股東、家庭成員、親屬或店員、分銷商直接支付貨款。
3. 本公司已建立較為完善的經銷商管理體系,經銷商是獨立的納稅主體
公司地處甘肅,且經銷商以小型公司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為主,經銷商點多面廣、經營方式靈活。公司已建立較為完善的經銷商管理制度和體系,通過銷售目標、庫存、銷售價格、渠道等多方面考核、培訓和管理提高經銷商經營能力。
公司合法合規經營,嚴格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加強培養經銷商規范經營意識。2012 年至 2016 年公司累計實現營業收入 55.41 億元、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 7.27 億元,累計繳納各類稅收 17.01 億元,其中消費稅 7.77 億元、增值稅 5.12億元、企業所得稅 2.49 億元。經銷商為公司重要商業合作伙伴,但其獨立納稅,公司無法掌握經銷商是否正確、完整地履行納稅義務的信息。
4. 公司首發上市審核期間中介機構對公司經銷商銷售收入真實性核查情況
公司于 2013 年 6 月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材料,并于2016 年 1 月取得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96 號核準。在公司申請上市審核期間,公司保薦機構、會計師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2﹞14 號)、《關于做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財務報告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 (發行監管函﹝2012﹞551 號)要求,逐項落實對金徽酒財務會計信息核查。針對金徽酒經銷商收入真實性問題,執行了經銷商實地走訪、實地走訪公司生產經營場所、分析產量及期末存貨真實性、評價金徽酒銷售與收款內部控制、分析金徽酒銷售及回款的真實性等核查程序。
經核查,保薦機構、會計師、發行人律師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認為,公司經銷商覆蓋甘肅省 90%以上的市縣,多數經銷商與公司合作多年,主要客戶穩定;與主要客戶的銷售真實;主要客戶向公司采購產品已實現最終銷售,庫存合理,不存在年底大量囤貨情形,也不存在次年大量退貨的情形;主要經銷商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存在關聯關系;公司或關聯方與其經銷商不存在以私下利益交換等方法進行惡意串通以實現收入、盈利的虛假增長;不存在與經銷商串通,通過期末集中發貨提前確認收入、或放寬信用政策等方式換取收入增加的情況;不存在虛構經銷商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交易。
問題二:公司2012年至2016年前五大客戶的名稱及向其銷售的金額
金徽酒答復:
2012 年至 2016 年,公司前五名客戶名稱及銷售情況如下表所示(點擊圖片查看高清內容):
問題三:上述媒體報道所涉經銷商歷年對外實際銷售公司產品的金額
金徽酒答復:公司經銷商為小型公司制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經營方式靈活多樣、為獨立經營主體,本公司一直對經銷商銷售實行“先款后貨”制度,收到貨款后再發貨,形成實際銷售。經銷商對外銷售量大面寬,渠道復雜,公司無法統計經銷商向下銷售的具體金額。公司長期對經銷商進行庫存管理,公司業務人員或市場專員定期對經銷商檢查庫存,如發現高于核定的庫存常量,公司再不收款發貨,以維持經銷商庫存合理水平,保證市場平穩。通過定期盤點經銷商庫存,上述經銷商期末庫存合理,不存在年底大量囤貨情形,也不存在次年大量退貨的情形,經銷商向公司采購產品已實現最終銷售。
此外,金徽酒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已向每日經濟新聞發送了律師函,并向公司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已啟動法律程序,歡迎監管單位、投資者、媒體實地檢查、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