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法律規定,銷售“單個容器1加侖以上”的葡萄酒是違反規定的,通常使用標準酒瓶,容量為750mL,相當于五分之一加侖。
上周,州長Brandes提出了一項法律修正案(SB 388),該修正案取消了對葡萄酒瓶大小的限制。該法案將允許銷售者使用任何尺寸的葡萄酒瓶,包括可以盛裝15L葡萄酒或者說標準酒瓶20倍的巴比倫王瓶;甚至允許使用50L的超大型葡萄酒瓶“君主瓶(Sovereign)”,其容量是標準酒瓶的67倍。
此前的法律規定,如果用餐者要把剩余的葡萄酒帶回家,必須吃掉所點的全部食物,包括沙拉或者蔬菜、主菜、飲料和面包,這項規定也將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