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廣東省佛山市召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宣貫會。據了解,今年佛山市將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宣傳《條例》,做好普法、釋法工作,進一步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責任和消費者所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識。
據了解,《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經過廣東省人大四次認真審議,于2007年11月30日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參與《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制訂的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規處處長陳然表示,《條例》最大亮點是明確了食品安全的責任問題。其中包括政府的監管責任和食品生產者的“第一責任人”身份。此外,條例還吸收了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理念和體系,確立了食品安全的保障制度,并嚴格了食品達到安全標準的門檻和條件,被確認為不安全的食品要及時召回。
另外,《條例》還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相關規定,考慮到行政執法實際操作性,加大了對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者的追溯制度;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統一發布制度;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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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政府副秘書長周文說,今后,佛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管負總責,各區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高食品安全的檢測能力,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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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永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