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福成釀酒有限公司所生產的京豐牌百年二鍋頭酒因使用了他人享有專利設計的外包裝,被專利權人北京皇家京都酒業有限公司訴至法院索賠20萬元,北京超市發商業有限公司因銷售該品牌的二鍋頭酒也同時被起訴要求停止銷售。近日,本網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一審判決三河福成釀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北京超市發商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北京百年二鍋頭”酒;三河福成釀酒有限公司、北京超市發商業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皇家京都酒業有限公司20萬元。
原告皇家京都公司訴稱:原告于2002年受讓取得專利號為ZL013583719的天壇瓶形外觀設計專利權。原告生產以該外觀設計為包裝的白酒并進行銷售,并以此包裝為標志進行廣告宣傳,取得良好的社會影響和經濟效益。2007年以來原告發現,在北京和外省市侵犯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尤其是被告福成公司大量仿制原告外觀專利產品,并灌裝白酒銷售。在被告超市發公司的超市商場有售,給原告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在媒體公開承認錯誤,消除影響;2、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公證費2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將原告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二者均為以天壇祈年殿為模型的玻璃瓶,其外觀形狀、尺寸比例、細部特征均基本相同。綜合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上印制的生產者名稱、地址、電話等信息,可以確認被告三河福成公司就是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商。
三河福成公司作為生產商、超市發公司作為銷售商未經原告許可銷售了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相近似的產品,構成侵權,理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