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代理商支付一定費用給酒店經營者,以獲得他經營的該品牌啤酒在該店專場銷售,這是不少賣場的公開秘密。平陽法院前天的一份判決,認為這是一種不法行為,支付進場費屬不正常競爭。
今年3月初,供酒商薛某一紙訴狀將酒店老板徐某告上法庭。薛某訴稱,他開店經營副食品,前年2月開始向徐某經營的酒家提供酒水,其間還簽訂啤酒專場銷售協議,約定酒家只銷售薛某代理的啤酒,薛某則支付相應的酒水進場費,簽訂協議時支付三萬元,之后視銷售情況支付。后因故徐某未能完成約定的銷售任務,經結算酒店欠供酒商貨款1萬余元。徐某認為薛某也未依照促銷協議支付進場費,請求法院駁回薛某訴訟請求。
辦案法官說,一次性給付酒水“專場費”的做法,實質上是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交易機會,排斥了正當競爭。而且,酒水進場費的存在增加了商家的經營成本,商家無疑會提高酒水等商品和服務的銷售價格,將不合理的酒水價格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增加消費者的經濟負擔。
此外,在餐飲場所只賣一種品牌酒,顯然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對消費者來說也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