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華夏酒報 8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正式發出了《關于貫徹落實市政府有關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公布了對成都市部分區(市)縣范圍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免征或減免價格調節基金有關政策。
通知要求,對在此次汶川大地震中受災較重的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從2008年5月1日起免征價格調節基金。對在大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從2008年7月1日起免征價格調節基金。另外,對在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新津縣、邛崍市、金堂縣、蒲江縣等受災相對較輕的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從2008年7月1日起價格調節基金減半征收,即按0.5%征收。而對于成都市的五城區即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及成都高新區內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從2008年7月1 日起價格調節基金在原1%征收標準基礎上減免20%征收,即按0.8%征收。
該政策執行時間至2011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