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生產(chǎn)國酒茅臺享譽全國,并持有“貴州茅臺牌”白酒的注冊商標。茅臺酒廠稱,自從2006年11月起,該公司就發(fā)現(xiàn)某超市貴陽分公司的出租柜臺就在售賣假茅臺酒。該超市將柜臺出租給個體戶陳某,陳某也以超市的名義對外經(jīng)營,工商部門經(jīng)消費者舉報,查獲了23瓶尚未銷售的假冒茅臺酒。今年1月,該超市長春分公司也被舉報銷售了20瓶假茅臺,甚至被消費者訴至法院。幾天后,該超市大望路分公司又被查獲363瓶假茅臺酒。
茅臺酒廠認為,作為全國大型連鎖超市,應該確保貨物來源渠道正規(guī),但被告多次銷售假冒茅臺注冊商標的商品,侵犯了茅臺酒廠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嚴重損害了茅臺酒廠及貴州茅臺酒這一馳名商標的聲譽。因此訴至法院,要求該超市公司不得再銷售假冒貴州茅臺酒注冊商標的產(chǎn)品,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