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標準對酒類經營者營業執照管理,散裝酒、酒類商品存放,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酒類生產、批發、進口等方面的行政處罰幅度進行了調整。根據暫行標準,如果酒類經營者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沒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的,分為輕、中、重三個程度進行處罰。其中,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警告并責令整改;經警告未整改的,處罰款500到1000元;如果情節嚴重,可處罰1000到2000元。
暫行標準還規定,未經定點屠宰數量在1頭以上5頭以下等,將處于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責令撤除屠宰設施,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如果情節較重,特別是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單位將處于15萬以上到20萬以下罰款,個人最高可罰款1萬元。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數量在10頭以上,或造成嚴重后果,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生豬定點屠宰廠必須建立完善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否則將處罰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