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文章來源華夏酒報sp; 日前,根據國務院《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條例,四川省成都市商務局頒布了《成都市商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暫行),明確酒類經營者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將按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暫行標準對酒類經營者營業執照管理,散裝酒、酒類商品存放,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酒類生產、批發、進口等方面的行政處罰幅度進行了調整。 根據該標準,如果酒類經營者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沒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的,分為輕、中、重三個程度進行處罰。其中,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警告并責令整改;經警告未整改的,處罰款500元到1000元;如果情節嚴重,可處罰1000元到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