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文章來源華夏酒報中級人民法院就吉林省洮南市香王酒業酒瓶侵權一案依法做出判決,被侵權單位內蒙古科爾沁王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獲5萬元經濟損失賠償。
《華夏酒報》記者了解到,原告內蒙古科爾沁王酒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孫某設計了外觀獨特的酒瓶,并于2006年9月20日獲得該酒瓶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被告吉林省洮南市香王酒業有限公司、烏蘭浩特市新鄉批發站未經孫某許可,擅自生產、使用、銷售了與孫某的外觀設計專利酒瓶相似的桃香王酒瓶。
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判決烏蘭浩特市新鄉批發站和吉林省洮南市香王酒業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專利權的行為,吉林省洮南市香王酒業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