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當勞公司認為四川一家酒廠注冊的商標與自己的“M”商標近似,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被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12月12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麥當勞與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簿公堂。
1999年,四川省邛崍市金龍酒廠向商標局申請在“果酒、燒酒、蒸餾酒精飲料”等商品項目上注冊“五綿及圖”商標。麥當勞公司認為“五綿及圖”商標與其“M”商標近似,極易導致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
被告國家商評委表示,他們對爭議商標和麥當勞公司的“M”圖形商標進行了整體比對,采用了近似商標通常的分辨方法,也考慮了麥當勞商標的知名度。消費者認識商標是整體觀察,酒廠的商標是“五綿”字樣加上“M”“W”疊加而成,麥當勞的商標圖形只有一個“M”,兩個商標相比,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上均有較大差異,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文章來源華夏酒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