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收取“開瓶費”需事先聲明,如果沒有主動告知消費者,事后僅以行業慣例來解釋并收取,消費者可以不交。
12月13日,賀先生到銀川市興慶區民族北街某咖啡廳就餐,自帶了兩瓶紅酒。當他提酒進入包廂時,服務員并未提出要收“開瓶費”,而且店內也沒有相關提示。賀先生與朋友就餐時,服務員告知他自帶酒水要收取“開瓶費”,賀先生辯解無效,只得繳納了100元“開瓶費”。第二天,他向銀川市消費者協會投訴。經工商人員調查,該店未明示自帶酒水要收“開瓶費”,服務員稱自帶酒水到餐廳就餐,按行業慣例要收“開瓶費”,消費者應該知道此規定。對此,工商人員指出,商務部最新公布的《餐飲企業經營規范》中明文規定:(餐飲企業)須明示營業時間、供應品種、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及其他特殊規定。該咖啡廳服務員沒有明白告訴賀先生相關收費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12月17日,該咖啡廳退還了賀先生的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