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總局緊急下發(fā)的《通知》鄭重指出,對一些商品廣告中出現“×××(國家機關)專供”、“專供×××(部門)”內容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照《廣告法》從重查處取締。西峰工商局分局通過對89戶“名煙名酒店”和酒店的重點檢查,共查獲“××液人民大會堂國宴酒”、“××民航特供酒”、“××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服務局專用酒”、等70多個品種300多瓶(桶、聽),價值37000元。目前此案正在調查處理之中。
“專供”、“特供”是特殊時期權力與地位的象征,而市場經濟條件下“用國家機關專供”進行商品宣傳,實際是商家利用了消費者的從眾心理,傳達了“權威消費”概念,對消費者是一種誤導。此次該局通過整治,徹底取締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在我區(qū)流通的“特權”身份,有力地打擊了商家“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宣傳商品的廣告違法行為,規(guī)范了競爭,保護了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