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華夏酒報》編輯部:
各位編輯好!
我是一名普通的酒類管理工作人員,今文章來源華夏酒報有一事想通過貴報向有關部門反映一下。依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的要求,在我們湖南省經營酒類商品,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的酒管部門申請辦理酒類經營許可手續。所謂酒類經營許可手續,是指《酒類批發許可證》或酒類零售備案登記。由于《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沒有將申辦酒類經營許可手續作為核發工商營業執照的前置條件,因而在實際酒類監管工作中,不便操作,造成很多麻煩。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的經營者申請辦理《酒類批發許可證》時,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酒管部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有關資料(《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對經營者申辦《酒類批發許可證》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從事酒類零售業務的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酒管部門提供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書復印件備案。
顯然,《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有一個共同特點,都把申辦酒類經營許可手續的時間規定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之后,這樣很不利于酒管部門對酒類市場進行監管。因為酒類經營者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在事實上已經具備了酒類經營的合法資格,哪里還會主動到酒管部門申辦《酒類批發許可證》或者辦理酒類零售備案登記呢?他們不但不會這么做,相反認為申辦《酒類批發許可證》或者辦理酒類零售備案登記是多余的、不必要的,對酒管工作產生抵觸情緒,加大了酒管部門的工作難度。
筆者以為,要切實加強酒類流通管理,確保消費者喝上放心酒,對酒類批發和零售都應實行許可證制度,而不僅僅是備案制度;而且應將酒類經營許可證作為核發工商營業執照的前置條件。筆者欣喜地看到,我國部分省、市已經這樣做了,其地方酒類管理法規也是這樣規定的。
順頌
編安
湖南省邵陽縣酒管辦 伍程凌
200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