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酒類商品管理局,東風場區商業局、礦區酒管局:
近日湖北省五峰縣發生疑似酒精中毒事件,已經致三人死亡,五人住院診治。我省散裝酒管理形勢亦十分嚴峻,存在諸多漏洞和安全隱患。為了切實加強散裝酒銷售監督管理,確保廣大消費者飲酒安全,根據《甘肅省酒類商品管理條例》和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散裝酒銷售監督管理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對散裝酒經營資格的監督檢查和流通過程管理。
1、檢查從事散裝酒批發的企業和個人(以下統稱經營者)是否辦理酒類批發許可證,從事散裝酒零售經營者是否進行了酒類零售備案登記。
2、檢查從事散裝酒批發的經營者在購進散裝酒時是否索取有酒類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復印件和酒類流通隨附單,是否向散裝酒零售經營者開具酒類流通隨附單。
3、檢查散裝酒文章來源中國酒業新聞網零售經營者每次購進散裝酒時是否索取酒類流通隨附單。
4、檢查散裝酒經營者是否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散裝酒盛裝容器是否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是否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標識內容是否標明:酒名、酒精度、原料與配料、產品標準號、質量等級、凈含量、生產廠家名稱、地址、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5、檢查散裝酒經營者在運輸、儲藏時是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管理的規定,是否符合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是否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是否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物品混放。
二、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加大查處力度。
1、對未取得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批發散裝酒的經營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未進行備案登記的散裝酒零售經營者,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2、對不開具或未索取酒類流通隨附單的散裝酒批發、零售經營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3、對不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盛裝容器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要求,標識內容不清,不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等相關要求的散裝酒經營者,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經營使用非食用酒精等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散裝酒,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散裝酒,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銷售過期、變質散裝酒的經營者,分別按照《甘肅省酒類商品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和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不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或向未成年人銷售散裝酒的經營者,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6、對流動銷售散裝酒的經營者,要堅決予以取締,發現一起嚴厲依法查處一起。
三、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做好協調溝通。
1、各地要高度重視散裝酒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強化責任意識,立即行動起來,迅速開展散裝酒市場經營行為的檢查工作,結合當地實際認真組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細化工作程序,強化責任意識,把各項監管措施落實到工作的各個環節,要始終堅持把酒類消費安全放在酒管工作的首要位置,切不可掉以輕心,麻痹大意。
2、縣、區散裝酒市場是監督管理的重點,各地要統籌安排,工作重心下移,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對領導不重視、工作開展一般化的要及時批評、通報,并向當地政府匯報,對工作任務重,力量薄弱的可采取聯合執法等多種形式給予幫助,確保散裝酒監督管理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堅決消除消費安全隱患。
3、散裝酒管理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組成部分,各地要在按照《甘肅省酒類商品管理條例》和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認真履行職責的同時,加強同衛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對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通報,對涉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案件要及時移交,對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以確保各司其職,把好散裝酒消費安全關。
4、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減少酒類飲用安全事件危害,各地要按照我局制定的《甘肅省酒類商品管理局酒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甘酒辦字[2005]6號)的要求,認真做好預警、預報制度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嚴格按照應急措施和保障措施,及時查處酒類突發事件,將突發事件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