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賣散裝酒要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日期、經營者及其聯系方式……昨日,省政府法制辦就《河南省酒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禁仿知名酒誤導消費者
條例規定,酒類生產者應在包裝的顯著位置用中文標明實際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等內容,有使用期限的酒類應標明保質期。不得違法使用知名酒類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違法使用與知名酒類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無中文標識不得銷售
流通過程中,禁止銷售偽造產品產地,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酒類商品,不得銷售不加貼中文標簽的進口酒類商品。經營散裝酒,必須在固定地點銷售,盛裝容器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
違反規定最高罰3萬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未明示“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要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銷售的,由縣(市)以上商務行政部門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經營酒類商品的企業和個人未取得酒類批發許可證批發酒類商品,將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