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河南省的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如果酒類經營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銷售酒類,最高可處2000元罰款,如果售酒點沒有“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明示,則將面臨200元的處罰;賣散裝酒要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日期、經營者及其聯系方式……5月18日,河南省政府法制辦就《河南省酒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簡稱《
文章來源中國酒業新聞網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據悉,這也是河南省制定的首部關于酒類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嚴格使用添加物 《意見稿》明確提出,從事酒類生產,除個人或者家庭自釀自飲的酒類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質量達到國家法定標準、行業標準,產品符合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工藝條件和相應的生產設備、計量、檢驗手段,有按照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和檢驗的專業技術人員等。禁止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學物質配制酒類。
酒類產品都要有自己的身份證 《意見稿》規定,酒類生產者應在包裝的顯著位置用中文標明實際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等內容,有使用期限的酒類應標明保質期。不得違法使用知名酒類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違法使用與知名酒類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進口酒無中文標識不得銷售 酒類流通過程中,禁止銷售偽造產品產地,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酒類商品,不得銷售不加貼中文標簽的進口酒類商品。經營散裝酒,必須在固定地點銷售,盛裝容器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
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商品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未明示“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要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銷售的,由縣(市)以上商務行政部門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經營酒類商品的企業和個人未取得酒類批發許可證批發酒類商品,將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河南省酒業協會會長熊玉亮告訴《華夏酒報》特約記者,如果公民有什么意見或建議,請于5月28日前向河南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反映,電子信箱:
jjfgc@hnfzb.gov.cn;郵寄地址:鄭州市緯二路10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郵編:450003,傳真:0371-6590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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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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