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6月11日電(記者顧燁)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法院日前審結一起在正規店買到假手機的案件。由于商家店內張貼“假一罰十”承諾,經過調解,消費者獲得了約五倍賠償。主審法官提醒廣大商家,諸如“假一罰十”的承諾不是空頭支票。
2009年3月,消費者張東在無錫市某大型手機賣場花2650元買了兩部品牌手機。用了一段時間后他發現兩部手機性能不穩定,于是將手機送至質量技術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一部手機的功能與注冊登記不一致,另一部連進網許可標志都是偽造的。
張東將該手機賣場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根據其所作出的“假一罰十”承諾退還手機款,支付檢測費,并按手機價款的十倍賠償其損失。
手機賣場辯稱,手機功能與注冊登記不一致,不能證明手機是假貨。假的進網許可標志可能是原告自己粘上去的,被告對此毫不知情。哪怕手機是假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只規定了兩倍賠償,十倍賠償的請求過高。
后來雙方當事人在法官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退還原告手機款,并按手機價款約5倍的數額賠償原告1.264萬元。
主審法官指出,法律規定,銷售者對其提供的商品不進行必要的檢驗,以至將假冒產品充當合格產品賣與消費者,該行為屬民事欺詐。作為商家,其在店內張貼告示并承諾“假一罰十”,可視為合同要約,一旦消費者與商家達成買
文章來源中國酒業新聞網賣合同,商家就受“假一罰十”承諾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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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樂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