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目前山西省太原市散裝酒市場存在的一些不規范情況,近日太原市酒管辦提出要求,今后該市符合銷售散裝酒條件的經營企業須在店內作出六條承諾。
為引導經營企業規范行為,酒管部門特寫提醒,今后該市的散酒經營企業必須三證齊全,即酒類批發許可證或酒類經營備案登記表、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同時達到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山西省酒類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條件方能銷售。并要求符合銷售散裝酒條件的經營企業須作出如下6條承諾,且在店內明示,自覺接受監督。
本酒類經營者鄭重作出如下保證:本企業(店)遵守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山西省酒類管理條例》,自覺接受酒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本企業(店)所銷售的散裝酒是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許可證)的合法生產廠家生產的,并具備有效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本企業(店)所銷售的散裝酒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酒類流通條件和流通手續;本企業(店)對所銷售的散裝酒在盛裝容器上貼有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本企業(店)從事酒類經營活動時完整、準確、真實、合法地填寫《酒類流通隨附單》,并建立酒類商品購銷臺賬;以上承諾陳述真實、合法,是本人真實意愿,如有違犯,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