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新《食品安全法》實施滿一個月。來自市工商局12315中心的數據顯示,6月份該中心接到有關食品咨詢投訴194起,比5月份增長了83%。這意味著,消費者對食品問題的維權意識大大提高。
在處理完畢的一些食品投訴案件中,以投訴過期食品的案件居多。工商人員表示,這類案子中消費者可以根據生產日期判斷是否過期,證據十分明顯。
奉化消費者胡女士6月19日上午在當地一家超市買了同一品牌的草莓夾心與巧克力兩種口味的餅干共6包,總價178.44元。回家后正打算拆封,無意中看了一眼生產日期,發現餅干已超出了保質期。胡女士向奉化錦屏工商所投訴,要求超市“一賠十”。經調解,超市最終賠了胡女士1800元。這是到目前為止所有食品投訴“一賠十”案件中賠償金額最高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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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是否適用新法?
近日,市消保委就消費者關心的保健品是否受新《食品安全法》約束進行了解答。
市消保委查閱相關材料后認為,目前市場上的保健品大體可以分為四大類,即保健食品、保健藥品、保健化妝品、保健用品。
1.保健食品的概念。根據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第3.1條,保健食品定義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個種類,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調節人體的機能,適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保健食品屬于食品。保健食品具有食品性質,如茶、酒、蜂制品、飲品、湯品、鮮汁、藥膳等,具有色、香、形、質要求,一般在劑量上無要求。
2.保健藥品:具有營養性、食物性天然藥品性質,應配合治療使用,有用法用量要求,如目前帶“健”字批號的藥品。
3.保健化妝品:具有化妝品的性質,不僅有局部小修飾作用,且有透皮吸收、外用內效作用,如保健香水、霜膏、漱口水等。
4.保健用品:具有日常生活用品的性質,如健身器、按摩器、磁水器、健香袋。
由此可見,保健食品適用于新《食品安全法》,而其他三類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