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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廣告公告[2009]第1號
為嚴厲打擊違法廣告,更好地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現將2009年上半年曾在《南方都市報》、《羊城晚報》、《新快報》、《廣州日報》、《信息時報》、《晶報》、《江門日報》和深圳廣播電臺、深圳市寶安區電視臺、東莞廣播電視臺、茂名市廣播電視臺發布的部分嚴重違法食品、藥品廣告公告如下:
一、食品廣告類
1.武漢東方之子生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東方寶”特殊營養食品廣告。廣告中出現了“有效調整混亂內分泌,痛經、腰腹墜脹現象消失!難入睡、多夢、易醒等問題得到有效改善”等宣傳該產品具有保健功能的內容,違反《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
2.武漢東方之子生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強生源”特殊營養食品廣告。廣告中出現了“促進胃腸粘膜細胞再生及自我復制,胃炎、結腸炎愈后不易復發”等宣傳該產品對胃炎、結腸炎等胃腸疾病具有治療功能的內容,違反《廣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3.武漢東方之子生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雙歧膠囊”(廣告中產品名稱為“雙奇膠囊”)保健食品廣告。該廣告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發布,廣告中出現了“深層清除腸胃炎癥、修復糜爛、潰瘍的胃腸黏膜;重建胃腸黏膜的菌膜保護屏障,這樣康復的腸胃病就不易復發”等宣傳該產品對腸胃疾病具有治療功能的內容,違反《廣告法》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4.武漢東方之子生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普健舒牌楊杉沖劑”(廣告中產品名稱為“謂長金”)保健食品廣告。該廣告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發布,廣告中出現了“輕度腸胃患者迅速就能緩解胃痛、胃酸、腹痛等不適癥狀”等宣傳該產品對腸胃疾病具有治療功能的內容,違反《廣告法》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5.西安創新生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苦樂寧膠囊”(廣告中產品名稱為“糖尿病口服疫苗”)保健食品廣告。該廣告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發布,廣告中出現了“一般患者服用10天,即可穩定血糖;3-4個月,從此不用終生打針、吃藥”等宣傳該產品對糖尿病具有治療功能的內容,違反《廣告法》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6.陜西安泰堂生物醫藥工程有限公司“多寶牌強力膠囊”(廣告中產品名稱為“金蟲草膠囊”)保健食品廣告。該廣告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發布,廣告中出現了“原來金蟲草可以讓自己身體更棒、超級強壯,白天還一點不疲勞”等內容,違反《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7.北京岐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補牌潤通常樂膠囊”(廣告中產品名稱為“通補膠囊”)保健食品廣告。該廣告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發布,廣告中出現了“用通補膠囊才養腸了幾天,就發現我的肚子不疼了,上廁所大便也是成條的。后來我就吃了一個月,現在皮膚就變好了,臉上的斑也越來越少了,并且肚子上的贅肉也沒有了”等內容,違反《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8.武漢金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奧旨暢膠囊”保健食品廣告。該廣告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發布,廣告中出現了“全面消除脂肪肝”、“脂肪肝好了的張大爺依舊生龍活虎”等宣傳該產品對脂肪肝具有治療功能的內容,違反《廣告法》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9.北京長城生物產業有限責任公司“阿法林福根”保健食品廣告。該廣告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發布,廣告中出現了“從根本上修復心腦血管”、“改變血管環境”、“改變細胞機能”等宣傳該產品對心腦血管疾病具有治療功能的內容,違反《廣告法》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二、藥品廣告類
1.長春海外制藥集團有限公司“肝寧片”處方藥品廣告。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處方藥品廣告,違反《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四條的規定。
2.青海金訶藏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十味珍珠丸”(廣告中產品名稱為“金訶七十味”)處方藥品廣告。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處方藥品廣告,違反《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四條的規定。
3.青海金訶格薩爾王藏藥制藥有限公司“雪山胃寶丸”非處方藥品廣告。該廣告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發布,廣告中出現了“淺表型胃炎,1-2個療程,疼痛、反酸、胃脹、燒心等癥狀即可緩解,炎癥消除,食欲增強”等內容,對產品功效進行不科學地斷言和保證,違反《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4.遼寧新世紀制藥有限公司“通脈強腎酒”非處方藥品廣告。該廣告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發布,廣告中出現了“三天反應明顯,七天快速啟動,28天同步修復心腦血管系統和腎系統,心腦血管病和腎虛的各種病狀陸續消失”等內容,以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并對產品功效進行不科學地斷言和保證,違反《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5.昆明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復方青蒿噴霧劑”非處方藥品廣告。該廣告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發布,廣告中出現了“同仁醫院消化內科主治醫師、著名肝腸疾病診療專家韓林山”、“外痔一個周期臨床康復,內痔兩個周期臨床康復,混合痔三個周期臨床康復”等內容,以醫生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并對產品功效進行不科學地斷言和保證,違反《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6.山西正元盛邦制藥有限公司“三寶膠囊”(廣告中產品名稱為“耳通三寶”)非處方藥品廣告。該廣告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發布,廣告中出現了“最慢45天就能迅速而且徹底的消除耳鳴頑疾”、“梁冠軍,61歲,右耳老年性耳聾、耳鳴,醫生告訴他不要治療了,沒想到耳通三寶治好了他”等內容,以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并對產品功效進行不科學地斷言和保證,違反《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7.安陽路德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益身靈丸”非處方藥品廣告。該廣告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發布,廣告中出現了“我的抑郁癥好了,心情開朗了,晚上也能睡著覺了,記性也恢復到從前過目不忘的水平”等內容,以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違反《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8.本溪仙草堂藥業有限公司“腰腿痛丸”(廣告中產品名稱為“苦客安”)處方藥品廣告。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處方藥品廣告,違反《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四條的規定。
9.廣州白云山和記黃埔中藥有限責任公司“鼻舒適片”處方藥品和廣州白云山何濟公制藥廠“復方萘甲唑啉噴劑”非處方藥品廣告(廣告中產品名稱為“白云山定通敏可清鼻炎組合”)。廣告中出現了“一般情況下只需十天就能夠根除雙層的膿菌,十天之后患者開始走向康復之路”等內容,以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并對產品功效進行不科學地斷言和保證,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處方藥品廣告,違反《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四條的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提示:
《廣告法》第十四條: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的;(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廣告法》第十九條: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證的事項,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
《廣告法》第三十四條: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四條:處方藥可以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布廣告,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不得以贈送醫學、藥學專業刊物等形式向公眾發布處方藥廣告。
《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三條: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