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2月24日專電文章來源中國酒業新聞網(白冰、高潔)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某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不到5年,卻生產出“15年陳釀”“10年陳釀”“10年陳缸”“5年陳藏”等年份酒。根據群眾舉報,包頭市東河區工商分局近日對這家酒業公司進行了突擊檢查。
經查,該酒業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沒有自己的釀造工藝,只是從山西進了一些半年至1年的原酒自己進行勾兌,所謂的這些“年份”是公司自己“命名”的。據該公司負責人介紹,在這些“年份”酒中,他們只加了1%-2%的“10年-15年”的原酒,但當工商部門執法人員要求提供這些原酒的年份證明時,該公司卻無法提供。此外,在這些“年份”酒的包裝上也沒有具體明確的說明,易使消費者誤認為這些“年份”酒是真正窖藏了15年、10年的“陳年美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顯然,該酒業公司行為屬于虛假宣傳行為。目前,工商部門已對該酒業公司虛假宣傳案進行立案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