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0年度常德市推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常德市商務局已擬定《常德市商務局規范商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示,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公示期截至4月30日止,公示期滿,市商務局將根據反饋意見對該制度修改完善,報批實施。
聯系電話:0736-7718466
常德市商務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附:常德市商務局酒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序號 | 違法違規行為 | 法律依據 | 法定處罰標準 | 違法程度 | 違法違規情節后果 | 處罰基本標準 |
1 | 沒有取得酒類批發許可證,擅自批發酒類的. | 《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批發酒類,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較輕 一般 較重 嚴重 特別嚴重 | 未取得批發許可,批發酒類數額3000元以下的; 未取得批發許可,批發酒類數額3000至5000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批發酒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元; |
2 | 沒有辦理零售備案登記,從事酒類零售經營的 |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由商務酒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可視情節輕重,對酒類經營者處2000元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 較輕 一般 嚴重 | 取得營業執照60天以 取得營業執照75天以 取得營業執照90天以 | 責令限期改正; 罰款1000元, 罰款2000元,向社會公告。 |
3 | 沒有辦理變更登記 |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由商務酒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可視情節輕重,對酒類經營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 較輕 一般 嚴重 | 在應變更時間30天以上45天以下,沒有辦理變更登記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罰款1000元,向社會公告; 罰款2000元,向社會公告。 |
4 |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酒類批發許可證的 | 《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 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有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較輕 一般 嚴重 | 出租、出借酒類批發許 偽造、變造酒類批發許 | 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1000元;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 |
5 |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或《酒類零售備案登記證》 |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 可視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較輕 一般 嚴重 | 出租、出借《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或《酒類零售備案登記證》的; | 罰款1000元; 罰款5000元; 罰款10000元。 |
6 |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批發酒類沒有填制(隨附單)或者單貨不相符的或者酒類批發和零售者采購酒類沒有向供貨方索取《酒類流通隨附單》 | 《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較輕 一般 較重 嚴重 特別嚴重 | 酒類購銷額度在500元以下的; | 罰款500元; 罰款1000元; 罰款2000元; 罰款3000元; 罰款5000元。 |
7 | 酒類生產者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經營批發酒類的 | 《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較輕 一般 較重 嚴重 | 酒類批發額度在1000元以下的; | 罰款1000元; 罰款3000元; 罰款5000元; 罰款10000元。 |
8 | 酒類經營者向無酒類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者采購酒類的 | 《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較輕 一般 較重 嚴重 | 酒類采購額度在1000元以下的; | 罰款1000元; 罰款3000元; 罰款5000元; 罰款10000元。 |
9 | 酒類經營者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經營者采購酒類的 | 《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一般 較重 嚴重 | 酒類購銷額度在1000元以下的; | 罰款500元; 罰款2000元; 罰款3000元; 罰款5000元。 |
10 | 酒類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示不得向未成人銷售酒類的 | 《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較輕 較重 嚴重 | 標明位置不顯著的; 第一次警告后仍未標明的; | 警告,責令改正; 罰款200元罰款。 |
11 | 酒類經營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銷售酒類的 | 《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較輕 一般 嚴重 | 一次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情節較輕的; | 罰款200元; 罰款1000元; 罰款2000元。 |
12 | 銷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的 |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 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有關商品,可視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 | 較輕 一般 較重 嚴重 特別嚴重 | 案值在1000元以下的; 案值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 | 沒收酒類,并罰款2000元; |
13 | 酒類經營者不配合監督檢查提供虛假情況、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 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較輕 一般 較重 嚴重 | 不配合監督檢查; | 現場予以警告; 罰款10000元。 |
常德市生豬屠宰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序號 | 違法違規行為 | 法律依據 | 處罰標準 | 違法 程度 | 違法違規情節 | 處罰基本標準 |
1 | 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 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罰款 | 特別 輕微 | 第一次私宰生豬1頭以下(含1頭) | 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
輕微 | 第二次私宰生豬1頭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
一般 | 私宰生豬1頭以上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多次私宰生豬1頭以上 | 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 嚴重 | 私宰生豬頭數量比較大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 |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 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罰款 | 輕微 | 首次違反上述行為 | 警告,責令改正。 |
一般 | 二次違反上述行為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反上述行為 | 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 嚴重 | 多次違反上述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 | 沒收違法所得 | 輕微 | 首次違反上述行為 | 警告,責令改正。 |
一般 | 二次違反上述行為 | 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多次違反上述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 | 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 ||||
4 | 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證、章、標志牌的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 | 責令改正、罰款 | 較輕 | 首次違反上述行為 | 警告,責令改正。 |
一般 | 二次違反上述行為 | 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反上述行為 | 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5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建立嚴格的生豬屠宰和肉品檢驗管理制度,未在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明示生豬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肉品品質檢驗工序位置圖的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 較輕 | 首次違反上述行為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二次違反上述行為 | 責令停業整頓,對單位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反發現上述行為 | 責令停業整頓,對單位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6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未在宰前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未實施淋浴、致昏、放血、脫毛或者剝皮、開膛凈腔(整理副產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藝流程的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 較輕 | 首次違反上述行為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二次違反上述行為 | 責令停業整頓,對單位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反發現上述行為 | 責令停業整頓,對單位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7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或肉品品質檢驗未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或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豬胴體未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 較輕 | 首次違反上述行為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二次違反上述行為 | 責令停業整頓,對單位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反發現上述行為 | 責令停業整頓,對單位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8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建立質量追溯制度,未如實記錄活豬進廠(場)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驗信息及出廠時間、品種、數量和流向,或保持記錄少于二年的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 較輕 | 首次違反上述行為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二次違反上述行為 | 責令停業整頓,對單位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反發現上述行為 | 責令停業整頓,對單位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9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 較輕 | 首次違反上述行為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二次違反上述行為 | 責令停業整頓,對單位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反發現上述行為 | 責令停業整頓,對單位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0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 | 責令召回產品、罰款、吊銷許可證照 | 較輕 | 首次違反上述行為 | 警告,銷售者停止銷售。 |
一般 | 二次違反發現上述行為 | 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對銷售者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反發現上述行為 | 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對生產企業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 嚴重 | 多次違反發現上述行為并造成后果 | 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 ||||
11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從事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或運輸肉品不符合《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條 | 責令改正、罰款 | 較輕 | 首次違反上述行為 | 警告,責令改正。 |
一般 | 二次違反發現上述行為 | 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反發現上述行為 | 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12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的,或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未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 | 責令改正、罰款 | 較輕 | 首次違反上述行為 | 警告,責令改正。 |
嚴重 | 多次違反上述行為 | 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13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 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罰款、取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 特別 輕微 | 首次出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且產品數量有限 | 警告,責令停業整頓。 |
輕微 | 二次出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且產品數量有限 | 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 | 多次出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且產品數量難以確定 | 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出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 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 ||||
特別 嚴重 | 多次出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造成傷亡事故的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4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責令停業整頓、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罰款、取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 特別 輕微 | 首次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且數量有限 | 警告,責令改正。 |
輕微 | 二次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且數量有限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下罰款。 | ||||
一般 | 多次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且數量有限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下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多次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且數量難以確定 | 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 嚴重 | 多次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造成嚴重后果的 | 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人民政府取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5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罰款 | 特別 輕微 | 首次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且數量有限 | 警告,責令改正。 |
輕微 | 二次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且數量有限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下罰款。 | ||||
一般 | 多次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且數量有限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下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多次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且數量難以確定 | 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 嚴重 | 多次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造成嚴重后果的 | 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人民政府取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6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責令改正、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取消定點屠宰廠資格 | 特別 輕微 | 首次違反上述行為且數量有限 | 警告,責令改正。 |
輕微 | 第二次違反上述行為且數量有限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下罰款。 | ||||
一般 | 多次違反上述行為且數量有限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反上述行為且數量難以確定 | 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 嚴重 | 多次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造成嚴重后果的 | 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人民政府取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7 | 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特別 輕微 | 首次違反上述行為 | 警告,責令改正。 |
輕微 | 第二次違反發現上述行為 | 沒收違法所得。 | ||||
一般 | 多次違反上述行為 | 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反上述行為 | 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8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按規定配備病害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的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 責令限期整改、報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資格 | 較輕 | 首次違反上述行為 | 警告,責令限期整改。 |
較重 | 多次違反發現上述行為,逾期不改正 | 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 ||||
19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規定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 輕微 | 首次違反上述行為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違反發現上述行為 | 責令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反上述行為 | 責令停業整頓,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0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的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罰款 | 輕微 | 首次違反上述行為 | 警告,責令改正。 |
一般 | 多次違反上述行為 | 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反發現上述行為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1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不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罰款 | 較輕 | 第一次次違反上述行為 | 責令改正 |
較重 | 發現多次違反上述行為 | 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裁量說明理由制度
為了使行政處罰相對人了解行政處罰行為的理由、依據及其合法性,選擇適當的法律救濟途徑,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1、具有行政行政處罰權的商務行政執法支隊在作出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的行政處罰行為時,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說明該行政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以及處罰的自由裁量基準、具體案件的適用等情況。
2、商務行政執法支隊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時除應說明處罰的自由裁量基準幾個檔次外,還應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審核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合法、合理行政,杜絕違法裁量、隨意裁量、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象,特制定本制度。
1、商務行政執法支隊查明事實后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商務局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提出處罰建議,并在調查終結報告中對所建議的處罰檔次說明其事實、理由和依據;
2、法制機構對支隊的處罰建議進行審核。支隊對其所建議的處罰檔次沒有作出相關說明的,法制機構應當退卷并要求辦案機構做出說明;
3、法制機構認為商務行政執法支隊所建議的處罰檔次缺少必要的證據證明的,應當要求商務行政執法支隊補充有關證據。商務行政執法支隊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的,法制機構可直接根據案情提出改變處罰檔次的意見;
4、法制機構認為商務行政執法支隊所建議的處罰檔次不當或因辦案機構建議的處罰檔次無有效證據證明,提出改變處罰檔次審核意見的,也應當說明理由;
5、法制機構審核完畢后,提交案件審查委員會(或其他合議機構)合議,經商務局主要負責人同意決定最終擬處罰檔次;
6、擬作出的處罰因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或因新的證據出現,應當降低或者提高適用檔次的,經合議后由商務局主要負責人決定;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集體討論決定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加強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監督,確保行政處罰公開透明和公正合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省政府令第244號)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案件集體討論決定的范圍:
可同時適用不同級別處罰措施的案件。商務行政執法支隊的調查人員在案件調查結束后,一起案件出現多種違法情形,可同時適用不同級別的處罰措施時,由商務局法制機構召集案件審查委員會人員進行集體討論,共同研究決定適用何種級別的處罰措施。
第三條 案件審查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研究程序如下:
(一)案件審查委員會由局主要領導、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分管紀檢監察的領導、執法機構負責人、法制機構負責人、具體辦案人員組成。
(二)根據涉案情況,可分別由稽查大隊副大隊長、大隊長、分管副局長牽頭討論:
一萬元以下的,由副大隊長牽頭討論,送副局長審批。
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由稽查大隊長前頭討論,送副局長審批。
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的,由分管副局長牽頭討論,送局長審批。
(三)研究程序。在審核行政處罰案件時,法制機構根據有關規定,需要提交集體討論的,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研究;集體研究后認為需要較重或較輕的處罰措施時,應由法制機構形成書面意見后交由辦案人員具體辦理;
第四條 案件審查委員會的集體討論過程和結果應詳細記錄在案,以備核查。
第五條 集體討論小組研究案件過程中,如有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該一律回避,不參與討論。
第六條 本制度由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招商引資和內外貿易,貫徹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防止錯案和其他違法行為發生,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市商務局所有具有執法資格的行政人員,因故意或過失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第二條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規科和紀檢監查室組織實施,并監督執行。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行政執法過錯行為。
文章來源中國酒業新聞網1、不及時受理或拖延、推諉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提出的申請事項或不及時告知處理結果;
2、沒有法定依據,超越法定權限;
3、不按執法依據和法定程序辦事;
4、行政行為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5、失職、瀆職和濫用權力,責罵、刁難群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6、散布有損于國家聲譽的言論,泄露職業秘密;
7、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或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8、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索賄受賄,敲詐勒索;
9、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處理明顯失公正;
10、依法應當確認的其他違法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 局黨組對業務部門行政執法行為進行修正,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為過錯行政執法行為。
復議機關撤銷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為違法行政執法行為,或直接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為違法行政行為。
上級行政機關發現原具體行政執法行為違法,做出糾正決定的,確定原具體行政行為為違法執法行為。
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撤銷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為違法行政執法行為。
第五條 對商務局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違法行政執法行為的,按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
㈠承辦人、檢查人違法執法的,由承辦人、檢查人承擔責任;
㈡因審核人、復核人、批準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實、證據,造成違法執法的,由審核人、復核人、批準人承擔責任;
㈢審核人、批準人糾正承辦人或承辦部門的違法執法行為,造成執法錯誤的,由承辦人或承辦科室、審核人、批準人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㈣局機關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指示或授意承辦人違法執法的,由該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承擔責任;
㈤應當提請局黨組集體討論的重大問題不提請討論,造成行政違法的,由承辦人和直接主管負責人承擔責任;
㈥局黨組集體討論做出的決定,造成行政違法的,由局機關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
㈦局機關因內部職責劃分不清,出現行政執法錯誤的,由局機關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機關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
㈠對違法執法責任人查處不力的;
㈡局機關行政執法問題突出或發生重大違法執法行為的。
第八條 對局機關行政執法行為過錯的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理:
㈠書面檢查,賠禮道歉;適用于第三條的第1款。
㈡通報批評;適用于第三條的第2、3、4款。
㈢調離執法崗位;適用于第三條的第5、6款。
㈣戒勉;適用于第三條的第7、8款謀取私利或索賄200元以下者。
㈤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適用于第三條的第7、9、10款中程度嚴重者,行政處分的輕重按違法行政的程度來裁定。
㈥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索賄、受賄、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㈦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因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給外商造成時間損失或導致外商撤回投資行為的,可視具體情節輕重,給過錯行為責任人按上述(一)至(六)條給予處理。
第七條 過錯行為責任人主動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并且未給執法對象造成損失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追究責任。
第八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由局領導、分管領導或科室負責人提出行政過錯追究建議,由局政策法規科、紀檢監察室對違法執法行為及時進行調查,提出意見,報請局黨組辦公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制度的規定,確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及追究形式;
第九條 對過錯行為責任人做出處理后,處理部門應及時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本人。
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向局黨組申請復核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條 本制度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25日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為加強商務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商務行政執法水平,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評議考核機構
市商務局成立商務行政執法評議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兼任,成員由各有關科室負責人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政策法規科負責。
二、考核對象
商務局有關行政執法人員。
三、評議考核原則
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突出重點、獎罰分明。
四、評議考核內容
1、有關商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宣傳貫徹情況。
2、商務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等具體行政行為實施情況。
3、商務行政執法各項制度落實情況。
五、評議考核方法
1、實行部門、個人兩種評議考核制度。商務執法評議考核領導小組對行使執法職能部門、機構進行考核;行政執法科室、機構對本科室、本機構執法人員進行考核。
2、在行政執法考核中實行定期評議考核與經常性跟蹤評議考核相結合。商務管理處對行政執法科室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行政職能科室對本科室執法人員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在評議考核結束后將考核結果及時公布,并將評議考核結果上報上級備案。
3、實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終根據科室(個人)得分情況進行評議,共評出4個等級,即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90分);合格(70分—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4、考核結果與“評先評優”;掛鉤,具有一票否決權。被評為良好以上的科室(或個人),才具有參與先進科室(或個人)的評選資格。對連續二年被評為不合格科室的負責人(或個人)應調離領導或執法崗位。
六、考核標準(100分)
(一) 部門
1、按要求參加省市上級部門組織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學習的得10分。凡無故不參加的每人次扣0.5分。
2、按要求參加商務局組織的大型商務法律法規宣傳活動的得10分。無故不參加的每人次扣0.5分。
3、按要求及時完成各種規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工作、并按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得10分。無故未完成的每項扣5分。
4、堅持原則,依法執行公務的得10分。發現一次行政處罰不當的扣5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扣10分。
5、按規定著裝執行公務,證件齊全,公正廉潔,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發現不著裝或證件不齊全執行公務的每人次扣0.2分。發現一次違法執行公務或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每人次扣10分。
6、嚴格按規定收支兩條線規定的得10分。每發現一次違規收費的扣5分。
7、嚴格執行審批權限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越權審批的扣5分。
8、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辦案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不按規定程序辦案的扣10分。
9、正確規范使用行政執法文書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應使用執法文書而未使用的或不規范的,每次(件)扣0.5分。
10、嚴格立案程序監督制度的得10分。凡發現應立案而未立案的扣0.5分,應及時送司法機關而未及時移送的每件(次)扣1分。
(二)個人
1、按要求積極參加各級組織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學習的得15分。凡無故不參加者每次扣0.5分。
2、按規范依法執行公務的得10分。發現一次行政處罰不當的扣5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扣10分。
3、積極參加各項法律、法規及規章宣傳活動的得15分。無故不參加者,每次扣0.5分。
4、執行公務時著裝整潔、證件齊全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著裝不整潔或證件不齊全的每次扣1分。
5、依法執行公務、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不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公務,語言不文明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響的扣2分。
6、嚴守權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超越權限執法或營私舞弊的扣2分。
7、按規定正確收繳規費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不按規定收費或擅自減免規費的扣5分。
8、正確規范使用各種行政執法文書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不按規定使用行政執法文書的扣1分。
9、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得10分。無故不完成的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