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從1946年5月開始實行酒類專賣管理,60多年來基本沒有間斷過(特殊時期除外)。1996年,《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酒類專賣管理條例》發布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酒類專賣管理地方法規;2008年6月,修改后的《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酒類管理條例》頒布實施。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酒類專賣管理辦公室結合多年的酒類管理經驗認為,當前,商務部出臺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中的備案登記管理應盡早升級為許可證管理。同時,提高酒類行業準入門檻,特別是酒類批發企業的準入條件。目前,酒類批發企業由于準入門檻低,個別地方還大有失控之勢,給酒類監管增加了難度,有的批發企業已成為銷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的源頭。
明確酒類監管的執法主體是酒類行業健康發展和百姓飲酒安全的重要保障。延邊州修改后的《條例》明確規定:“自治州及各縣(市)酒類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政府管理
文章來源華夏酒報酒類商品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酒類生產、流通。酒類行政管理部門的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酒類生產、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目前,國家在酒類監管政策上還存在多頭管理現象,應該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假冒偽劣商品是多年以來屢禁不止的問題,延邊州酒類專賣管理辦公室認為,其主要原因就是監管部門處罰“隔靴搔癢”,對制假售假者起不到威懾作用。因此,國家在酒類立法中,要加大處罰力度,使違法經營風險大幅提高,這將有助于酒類經營者自覺守法,誠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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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