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兩企業不知“假酒”情況下銷售五糧液被告上法庭
浙江上虞市一酒水提供商和一家知名星級酒店3月31日被“五糧液”集團告上法庭,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分別索賠20萬元和10萬元。法律人士提醒,酒店和餐飲行業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即使以正常價格采購假酒,也可能吃官司。
據了解,2009年1月4日,上虞某酒業經營部將6箱52度的五糧液白酒銷售給上虞某星級酒店,計貨款19080元。1月9日,酒店將其中的兩箱白酒賣給消費者金先生,金先生對酒品的真偽存有懷疑,于是向工商部門舉報。隨后,上虞工商部門介入調查,經五糧液集團專業人士鑒定,認定該酒店所售的兩箱“五糧液”系假冒。另外4箱五糧液中,1箱因已售出無法查驗真偽,其余3箱系五糧液公司生產。當年5月,上虞市工商部門對該酒業經營部處以了1.5萬元罰款。
今年1月10日,四川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以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虞市的這家酒業經營部和酒店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各賠償20萬元和10萬元。
法庭上,酒業經營部認為,他們銷售的兩箱假冒五糧液白酒是一時疏忽所致,事前并不知道系假酒,事發后也已被工商部門處以罰款。雖然這一銷售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但銷售活動中兩箱假冒白酒的實際銷售價只有6360元,即使全部算作獲利,也只需承擔這一金額的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賠償20萬元的訴訟請求超出法律規定。
而酒店則提出,白酒是他們通過正常的買賣活動所購得,主觀上并無過錯。且銷售的實際獲利也只有3980元,只需承擔獲利部分的賠償責任。
法律界人士認為,本案對酒店、餐飲等企業有很大的警示意義,根據商務部制定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規定,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必須履行合理審查義務,即向首次供貨方索取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等復印件。否則,即使企業是以正常商場價格購買到假酒進行銷售,由于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除了被行政罰款外,還可能因商標侵權而吃上知識產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