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鉛山縣工商局消保局接到舉報,稱該縣永平鎮一酒業營業部銷售侵權“沱牌”白酒。經查,當事人陳某于2010年11月9日,以每箱168元的價格從供貨商購進“沱牌”紫竹液5年濃香型白酒30箱,每箱6瓶。檢查中發現該酒外包裝上生產廠家為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為“沱牌”紫竹液,生產日期為2010年1月28日,酒精度52%VOL,凈含量500ML/瓶。案發時當事人已售出24箱,售價每箱468元,銷售金額11232元。其余6箱被縣工商局依法查扣。經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當事人銷售的“沱牌”紫竹液5年濃香型白酒屬假冒,侵犯了公司的“沱牌”馳名商標專用權。
日前,該縣工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陳某作出了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白酒6箱,處以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