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份許某海購入劣質啤酒及假冒的“青島啤酒”商標標志、瓶蓋、外包裝箱,先后在中山市三鄉鎮、本市金灣區紅旗鎮礦山附近租用倉庫作為窩點,并雇傭被告人穆某強、穆某洪為其加工。穆某強、穆某洪通過采用更換商標、瓶蓋和外包裝的方式,將劣質啤酒包裝成青島啤酒,隨后再由被告人許某海進行銷售。2010年9月開始,許某海等人將假冒青島啤酒銷售給金灣區的鄭某、陳某林二人,“老青島”啤酒共計677箱、“青島2000”啤酒1233箱,銷售額56948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在紅旗鎮小林礦山的制假窩點查獲假冒青島啤酒172箱、青島啤酒商標標志、瓶蓋、外包裝箱等一批,以及溶膠槍、壓蓋機等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