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發財,夫妻二人在租用的民房內用一些低檔白酒灌裝成茅臺、五糧液、劍南春、洋河等名牌注冊商標的高檔白酒,然后大肆對外銷售獲取暴利。6月13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馮海玉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對馮海玉的妻子高玉清單處罰金30000元。
馮海玉與妻子高玉青均系南陽市人。夫妻二人為了發財,把目光瞄上了制造販賣假酒上。2008年開始,夫妻二人在南陽市宛城區紅泥灣鎮租賃民房,使用綿竹大曲、尖莊等低檔白酒,灌裝成劍南春、五糧液、茅臺、洋河等注冊商標的高檔白酒,并以“劍南春”每箱150—400元、“茅臺”每箱900—1000元、“五糧液”每箱500元—600元,“五糧液1618”每箱1100元、“洋河天之藍”每箱500元,“洋河海之藍”每箱200—260元價格在南陽城區、唐河縣、新野縣等地銷售。其中在南陽市銷售給孫某31500元,銷售給關某12000元,銷售到唐河、新野的假酒共計2400元。2010年8月28日,公安機關接到群眾舉報后在高玉清暫住處查扣假冒的五糧液9箱、劍南春9箱、茅臺1箱、劍南春60瓶、洋河藍色經典6箱,每箱均為6瓶裝,總價值為13660元。隨后在其同伙張景軍(另案處理)家中查獲高玉清轉移過去的多種假冒名酒標示、包裝物和制造未售出的部分假酒。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海玉、高玉青假冒“劍南春”、“五糧液”、“茅臺”等多種馳名注冊商標,制造、出售假酒,情節嚴重,二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馮海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高玉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案發后,二被告人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