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一輛轎車發生事故,經檢測劉某某血液酒精濃度超過酒駕標準10倍多。7月6日,經博山公安分局批準,博山交警大隊一中隊將因醉酒后駕駛摩托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劉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2011年6月11日15:00許,劉某某駕駛魯C×××4 9號二輪摩托車(無后牌照)順博山區中心路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中心路與新建三路交叉路口處,與一輛轎車發生交通事故。
接到報警后,中隊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劉某某有酒后駕車的嫌疑,隨后帶其到淄博市第一醫院抽血,并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技術中隊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34.8mg/ 100ml,超過20mg/ 100ml的酒駕標準10倍還多,已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
6月12日,博山大隊一中隊報請博山公安分局將該案立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但因劉某某韌帶受傷無法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為此,辦案民警一直跟蹤掌握其病情,以便早日將其依法處罰。
7月5日,民警通過信息渠道得知其傷勢已愈,于是立即采取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7月6日,經博山區公安分局批準,依法對劉某某進行刑事拘留,并立即送往博山區看守所執行。
編輯:盧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