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全國最大紅酒走私案在市二中院開庭審理。擔任3家公司總經理的孫希泰被控與秘書孟利一起,在6年間55次向海關虛假申報,走私高檔進口葡萄酒7.4萬余瓶,案值4500余萬元,逃稅超2027萬元,獲利400余萬元,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
孫希泰是遼寧省丹東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案發前為北京佳泰興業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等3家公司的總經理。早在2002年9月,孫希泰就因走私紅酒被天津市二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此后兩年,他涉嫌重操舊業。
檢方指控,孫希泰于2004年1月至2009年12月間,指使助理秘書孟利采取制作虛假發票、合同等方法,故意向北京海關低報紅酒價格、偽報紅酒品名,將從英國、法國進口的7萬余瓶葡萄酒,分58次向北京海關虛假申報,偷逃稅款共計2027萬余元。孟利參與其中55次犯罪。去年5月,北京海關緝私局通過分析風險管理平臺中的數據,發現孫希泰的公司涉嫌走私,遂立案偵查,后將孫希泰、孟利查獲。
法庭上,孫希泰認可指控事實,但認為自己不是個人犯罪,應是單位犯罪。孟利也稱事情屬實。
孫希泰說,一瓶紅酒入關后會增加近50%的稅費成本,如果正常交關稅進口紅酒,在當時的環境是賣不出去的,因為競爭不過其他走私集團。他說,在當時,從香港入境的旅客攜帶兩瓶高檔紅酒是不用繳稅的,所以有專門的走私集團每天雇人向境內帶高檔酒,這種水客走私成本低,占據了市場。他當時迫于公司的生存壓力,就想先把酒進來再說。
對此,公訴人不否認水客存在,并表示偵查機關近幾年也在加大審查,但認為孫希泰避重就輕。“經營低檔葡萄酒也可以盈利,孫希泰是為了提高競爭力及盈利速度才采取逃稅方式進口高檔葡萄酒。”
孫希泰的辯護律師提出,檢方指控孫希泰構成個人犯罪證據不足,此案應是單位犯罪。其理由是孫希泰是以單位名義實施走私犯罪,違法所得絕大部分用于公司經營。
但公訴人認為孫希泰構成個人犯罪。同時指出,走私紅酒是孫希泰的個人決策;違法所得收益也是打入了孫希泰的個人賬戶;且涉案3家公司由孫希泰全面負責,成立后都主要從事走私葡萄酒活動。根據1999年6月25日最高法《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處理。
據辦案的檢察官介紹,案發后,孫希泰曾將單據銷毀,逃避檢查。目前對其公訴的案值,只是他們沒來得及銷毀的一部分。此案當庭沒有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