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人參成分的食品屬于保健食品,能不能當作普通食品銷售?也許很多人還不知道,依據國家衛生部的規定,人參、蜂膠、黃芪、珍珠粉等很多常見的滋補品只能用于藥品和保健食品的生產,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出售。近日,市區一家超市就因銷售標明含有人參成分的雄酒,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而被人告上法庭。除了要求賠償購貨款,還索要10倍的賠償金。
超市被索10倍賠償
原告是北京的郝先生,被告則是市區勞動路一家“可的”便利店。
郝先生稱,今年3月24日,他在市區“可的”勞動路店購買了500瓶由宜賓五糧液集團保健品公司生產的雄酒,總價為6400元。在雄酒的外包裝上寫著這種酒的配料是:優質白酒、水、枸杞、紅棗、龍眼肉、黑芝麻、益智仁、人參、冰糖。郝先生認為,該酒的配料中標明了含有人參,違反《食品安全法》第50條及第28條規定,屬于不合格食品。
不能將人參摻入普通食品的依據何在?庭審中,郝先生列舉了多份法律法規和文件加以證明。郝先生提出,《食品衛生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明文的禁止性規定,在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人參屬于中藥藥材。雄酒是普通食品,而人參作為保健食品原料,不得用于普通食品。郝先生據此要求“可的”超市退還購貨款6400元,并同時賠償10倍損失6.4萬元。
法院:尚不能證明雄酒是不合格產品
對此,超市也有自己的說法?!翱傻摹背杏嘘P代理人提出,該商品是合格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故意銷售的情形。同時,作為銷售者,其產品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產品具有相關檢驗報告,已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超市認為,郝先生一次性購買500瓶雄酒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普通消費目的,顯然是通過其自身判斷認為該酒可能存在瑕疵后,借訴訟牟利而故意大量購買,被告因此要求法院駁回訴求。
究竟超市是否存在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商品是超市方通過合法途徑購得,又有相關批準證書,因此在主觀狀態上不能認定為“明知”。
另外,郝先生要求賠償,是依據《食品安全法》,而該法同時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標準”,目前國家對于酒類尚無完善的食品安全標準。因此,法院認定,在國家尚未出臺如蒸餾酒及其配制酒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情況下,并不能以配料中含有“人參”,違反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等規定直接來推定雄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對違反規定在食品中添加藥品,屬于食品衛生行政管理范疇。即在尚無食品安全標準情況下,則應以生產經營的食品是否對消費者造成了現實的人身和財產損害作為判斷食品是否符合安全的標準。
當然,法院還認為,郝先生仍然可以采取鑒定、檢測等方式確定食品的不安全性,及這種不安全性對食用者造成現實的損害或是潛在的危險。因此,在尚無證據證明雄酒是不合格產品,并對其造成現實或潛在可能損害,法院不支持10倍賠償,終而駁回了郝先生的訴求。
普通食品禁添“保健食品物品”
對于這樣的判決,郝先生不服氣,并上訴到了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不過二審法院最終還是駁回了郝先生的上訴,維持原判??稍摪讣s引出一個行業思考。消費者在購買高檔保健品補品時可參照規定的名單購買,如果是標稱人參、鹿茸等不少中高檔藥材的產品,一定要認準“小藍帽”的保健食品標志。而作為商家,在某些食品的購進和銷售時,要嚴格食品進貨制度,注意審核食品成分,如果食品原料中含有人參、蜂蛟、蘆薈、黃芪、當歸等成分時,尤其應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