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打擊假冒偽劣發揮了重要作用。
該修正案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文章來源華夏酒報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該修正案同時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最高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上述規定,許多假酒的制售者也心知肚明,所以他們不再使用以甲醇、工業酒精兌水的手段造假,更多的采取以次充好、以假亂真、以低檔酒假冒高檔酒的手法,這樣既可以賺取高額利潤又不至于犯死罪。
據報道,目前一些執法機關對于制售假酒者還是按照“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刑法》規定的內容進行處罰,其量刑難以真正有效的震懾犯罪分子,致使他們有恃無恐。
因此,對于制售假酒者: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絕不手軟。二要按照國務院的要求,修訂完善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研究修改刑法,降低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的刑事責任門檻,加大刑事處罰力度;提高罰款數額,加大侵權人舉證責任,切實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
通過對法規的完善,實現重典治亂,加大懲處力度,改變違法成本低的問題,讓制售假酒者受到法律和經濟上的嚴懲,使他們心有余悸不敢肆意妄為。
鑒于酒類管理的規定散見于許多法律法規規章之中,因此有關部門應遵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建議,將與酒類相關的法規標準等匯編成冊并予與下發,還要根據新出臺的法規及時加以補充,以方便酒類從業和執法人員全面了解與掌握,以利于更好的知法守法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