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酒瓶里面的“貓膩”還真不少圖TP
時下,回收酒瓶的業務已不稀罕,稀罕的是回收酒瓶只是為了銷毀,更稀罕的是負責回收酒瓶的行銷主管竟然利用職務便利,把業務高價派給由妻子、岳母成立的公司,結果被公司解雇。公司管理人員把業務交由自家人承接在法律上有沒有過錯?空酒瓶的回收差價能不能作為公司向高管索賠的依據?請看徐匯區法院近日判決的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
回收酒瓶是筆好買賣
寰盛洋酒貿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酒類貿易為主的國際貿易及貿易代理公司,主營酒類商品的批發、進出口等業務。2006年下半年起,由于經營需要,公司要找提供酒瓶回收服務的商家回收指定品牌的空酒瓶,服務商的挑選及確定,由公司新聘任的行銷主管羅先生負責。羅先生從臺灣來滬,受聘于寰盛公司后擔任通路(指銷售酒的地點)行銷主管職務,薪金為每月1萬元。勞動合同中約定:“若任何一方終止聘用,除了在試用期內須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外,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公司保留若員工有不誠實或者重大失誤的行為,不提前通知即終止聘用的權利。”
2006年10月,在羅主管“精心”策劃下,寰盛公司與常寶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空瓶回收協議,主要內容為:常寶公司為寰盛公司回收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指定城市的品牌洋酒空瓶,常寶公司在寰盛公司專人監督下對所收空瓶清點拍照并壓碎銷毀,費用為5元一個空酒瓶。此后一年半時間里,常寶公司共回收90余萬個洋酒空瓶,寰盛公司支付給常寶公司400余萬元服務費。
暗藏貓膩主管遭解雇
2008年5月,寰盛公司通路行銷外方經理在與其他洋酒貿易商的一次閑談中,偶然得知常寶公司的洋酒瓶回收費遠高于同類市場行情。為解開這個謎團,通路行銷外方經理要求寰盛公司通過競標方式重新確定服務商。參與競標的公司包括常寶公司在內共3家,最終中標公司的服務價格為每個洋酒瓶回收價格為2.95元,即與常寶公司的回收價格相差2.05元。
奇怪的是,盡管有更低的報價,但羅主管仍強烈要求以常寶公司作為業務伙伴。鑒于常寶公司的報價過高和羅主管的執拗,寰盛公司決定對常寶公司展開背景調查。
調查發現,當初簽訂空瓶回收協議時,常寶公司居然還沒有正式成立;更令人吃驚的是,常寶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是羅主管的妻子,現任法定代表人是羅主管的岳母。由此看來,羅主管格外垂青常寶公司并高價回收洋酒瓶就不足為奇了。
2008年6月10日,寰盛公司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向羅先生發出通知書,解除了雙方的聘用關系。同年8月,寰盛公司向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羅先生賠償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194萬元。羅先生提出反請求,要求寰盛公司支付3個月通知期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年度獎金等共計32萬余元。仲裁委作出裁決后,寰盛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有錯應酌情賠償
庭審中,寰盛公司訴稱,被告在擔任公司行銷主管期間,利用職權便利,未做酒瓶回收比價,就指定常寶公司為回收服務商,并在刻意安排下與常寶公司簽訂了空酒瓶回收服務協議。常寶公司實際上由被告操作和控制,被告以超常規的服務價格與之交易,從中獲取巨額利益,給寰盛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故要求被告賠償194萬元。
被告羅先生辯稱,常寶公司成為寰盛公司的服務商并非由其本人決定,而是由公司決定的。常寶公司的設立與選聘只是一個巧合,之所以沒有把太太和岳母是常寶公司股東的事及時告知寰盛公司,主要是為了避嫌。現寰盛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以酒瓶回收差價作為經濟損失索賠,更是于法無據。
審理中,寰盛公司提出申請,委托有關機構對空酒瓶回收、運輸及銷毀服務價值進行評估。經采用市場比較法,評估的服務價值結論為每個空酒瓶3.15元。
法院認為,從已查明的事實分析,被告作為通路行銷主管,負責洋酒空瓶的回收工作。被告將寰盛公司回收空酒瓶的業務交給自己妻子尚未開辦的公司承接,足以使原告有理由認定被告假公濟私,損害公司的利益。被告的行為存在一定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至于具體賠償數額,由于回收空酒瓶業務比較特殊,市場上并沒有一個普遍認同或約定俗成的價格,故簡單地以評估公司評估的低價位作為標準賠償也不盡合理,賠償金額應酌情判定。最后,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寰盛洋酒貿易公司15萬元;原告寰盛洋酒貿易公司支付被告欠付的工資4010元。
近年來,公司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的糾紛頻頻見諸公堂。從法律層面分析,勞動者特別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基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對公司負有勤勉、誠實的義務。具體而言包括善意行事、不破壞用人單位利益、不得在職競業、不得以其他方式將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或重要信息泄露給他人或為自己利益所用等義務。我國《勞動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55條也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上述案例的被告違反了對公司的誠實義務,他的行為具有一定的過錯,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不少企業事后感嘆,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讓家族化、親情化的經營行為參與公司間交易的;利用職務所掌握的技術、信息損害本公司利益的,真是防不勝防,即使打官司也是十賠九不足。法律界人士認為,就個人而言,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利用職務便利讓家族化、親情化的經營行為參與其間,反映出的是職業道德和誠信意識的缺失;就企業而言,折射出的是監督機構的缺失或監督功能的弱化,需要強化管理、防范在先。法官建議公司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建立監督機構、強化監督功能,從企業文化層面引導,強化高級管理人員的歸屬感與忠誠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