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華認為,即使能夠抑制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其手段卻毀損了違法人名譽,仍不是良策,也不具有創新社會管理的意義
◆導報記者 趙婷 濟南報道
為嚴厲懲治酒后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犯罪行為,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下稱“交警支隊”)近日出臺一系列措施,包括對酒駕違法犯罪行為一律在媒體曝光,對醉酒的駕駛人一律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建立酒駕人員相關信息“黑名單”并提供給保監會,與酒駕駕駛人一同飲酒者追責等。
新規一出,雖有不少民眾對再出重拳治酒駕叫好,但媒體實名曝光醉駕者是否涉嫌侵犯隱私、同飲者追責是否合理等問題也引發了很大爭議。
酒駕者上“曝光臺”
交警支隊近期表示,今后將在媒體上建立酒駕違法犯罪曝光臺,對醉酒駕駛人一律實名曝光,并將處罰結果告知所在單位。實名曝光醉駕者是否會侵犯個人隱私?成為新規中爭議最大的問題。
對于侵犯隱私一說,交警支隊解釋稱,隱私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私生活信息,而醉駕者的行為已嚴重影響了公共利益,不屬于純粹的私人行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凌云認為,只要不存在駕駛人是未成年人等不宜曝光的情況,將酒駕者公開曝光,形成輿論譴責的壓力,可以大大強化執法效果。
“酒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與對社會造成的影響相比,侵犯隱私是微不足道的。”21日,山東德義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延敏對經濟導報記者說道。
20日,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華對導報記者表示,判斷該措施是否得當要看基于何種目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酒后駕駛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違法或者涉嫌犯罪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可以公開。其立法目的以及公開功能,在于讓社會來監督行政機關的處罰行為,避免其暗箱操作,而不是用來“對付”被處罰人,讓被處罰人承受額外的負擔。
“如果交警支隊在媒體上進行醉駕者實名曝光不是基于前一個目的,就不具備行政行為的正當性。”在郭華看來,即使能夠抑制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其手段卻毀損了違法人名譽,仍不是良策,也不具有創新社會管理的意義。
郭華提醒,對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犯罪嫌疑人,因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如果以犯罪的名義在媒體上進行實名曝光,與《刑事訴訟法》第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的規定相違背。
酒駕信息能否提供給保險公司?
對酒駕人員的相關信息,一律建立“黑名單”提供給保監會,也是此次新規中的措施。交警支隊表示,對名單中人員持有的車輛,保險公司可以不予投保或者增加投保額度等。
對此,郭華表示,此舉動機是好的,但行為并不恰當。交警支隊抓獲酒后駕駛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犯罪嫌疑人是一種執法與辦案行為,屬于公權范圍。而保險公司屬于營利性單位。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交警支隊采取此種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同時,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屬于民事行為,交警支隊也無權對民事行為予以干預。“此外,還可能有交警支隊作為行政部門與公司共同經營之嫌。”郭華說。
同飲者“連坐”
按照交警支隊的新規,如果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同桌飲酒,而且未盡到勸阻義務,也將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同飲者連坐”一石驚起千層浪。
郭華認為,對“同飲者連坐”規定應當堅持有法定義務才有法律責任的原則,如果公民沒有禁止他人飲酒的法律義務,那么讓其承擔法律責任是不當的。
“同飲者在道德上具有勸阻和提示義務。如果沒有實施勸阻,可對其批評教育,對其處罰則沒有法律依據。”彭延敏表示。
因為存在難以界定與證明何為同飲者、是否進行了勸阻等問題,“連坐”規定的可操作性也備受質疑。
對此,郭華表示,酒駕之所以屢禁不止,主要原因是我國懲治酒駕制度起步較晚,制度建設本身不健全,之前也一直未能與違法犯罪聯系起來。即便從去年起作為違法犯罪處理,主觀上也會認為與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相比不具有惡性。
“新規的動機是好的,但有些具體問題還需再斟酌。”郭華認為,建立一項制度相對容易,但讓制度發揮作用還需要一段時間。只要將酒駕與其他違法犯罪放在同等地位,嚴格執法,一段時期之后酒駕行為必定會銳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