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含山縣銅閘鎮的小型營運客車駕駛員李某來說,在大墻內度過的這個苦澀春節,注定成為他一生抹不去的記憶。
1月19日(臘月二十六)晚,幾杯白酒下肚的李某,見2位客人要租車前往縣城,貿然駕車上路,途中被交警查獲,經酒精含量測試屬酒后駕駛。 1月20日,含山交警大隊依法給予李某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2月4日,拘留期滿回到家中的李某連聲嘆道:“損失慘重啊,都是酒惹的禍……”
修法重擊“路面惡虎”
車禍猛于虎,酒駕如“路面惡虎”。調查顯示,我國每年由于酒后駕車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達數萬起,死亡事故50%以上與酒駕有關,其危害觸目驚心。
警方一直保持對酒駕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春節期間,針對酒駕易發、高發實情,我省組織大量警力,先后開展了2次整治酒駕集中統一行動。在1月24日(正月初二)晚的行動中,查處酒駕違法行為75起,其中醉駕5起。據統計,當晚全國共查處酒駕1949起,醉駕126起。
2011年5月1日,隨著《刑法修正案(八)》的實施,“醉駕入刑”成為生活關注的焦點。新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一關于醉駕等危險行為的定罪,改變了“肇事后再處罰”的方式,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將處以刑罰。記者了解到,合肥全市范圍自新法實施后查處的216名醉駕者,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刑法修正案(八)》相銜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時實施,其中對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行為,增加了15日拘留的處罰,罰款額提高至5000元,并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含山縣小型營運客車駕駛員李某正是撞上了這個“槍口”。
新法實施,對社會公眾形成了強烈的影響力和震懾力,取得顯著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公安部提供的數字顯示,從2011年5月1日至當年底,全國警方查處的酒駕起數較上年同期下降45%,其中醉駕起數同比下降45.3%,因酒駕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同比下降22.3%。今年春節期間,因酒駕導致的交通事故起數、死亡和受傷人數,同比分別下降61%、67%和74%。
“摩托騎士”屢闖禁區
春運結束,一項統計數字讓交警部門頗感驚訝:春運期間巢湖市共查獲酒駕9起,而9名酒駕者均為摩托車駕駛人,首例醉駕者亦為摩托車駕駛人。
無獨有偶。今年1月份前半個多月,肥西法院受理了9起危險駕駛案件,其中有8起為摩托車駕駛人酒后駕車;截至1月31日,含山檢察院共受理醉駕案件9起,駕駛摩托車的占7人;年前,淮南謝家集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對首例酒駕摩托車的劉某作出判決……記者從法院方獲悉,在醉駕案件中,摩托車駕駛人占較大比重,且數量呈不斷上升趨勢。
“醉駕入刑”以來,許多“摩托騎士”對酒駕不以為然:“即使出事也沒有多大危害,頂多是自己摔一跤……”警方表示,目前仍有相當多的摩托車駕駛人存在認識上的重大誤區,以為只有“醉駕”汽車才會涉嫌犯罪,并不知道“醉駕入刑”同樣適用于醉酒駕駛摩托車。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辦案檢察官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謂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機動車的類型包括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因此,摩托車也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種類之一。
從司法實踐看,由于摩托車重量輕、較汽車穩定性差,且行駛路線多變,酒駕更容易引發交通事故,直接危害駕駛員和行人的安全,甚至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辦案檢察官提醒:摩托車駕駛員要珍惜生命,自覺拒絕酒駕;否則,同樣要被依法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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