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供的酒水寄存憑證,實際上是格式合同,寄存酒逾期‘回收’條款剝奪了消費者權利,屬于典型的霸王條款。”7月12日,東僑開發區工商局12315服務臺負責人在調解一起寄存酒逾期被“回收”的投訴案件時,一針見血地指出了商家的違法行為。
據悉,6月9日,家住蕉城的林先生在東僑某KTV消費后,將余下的62瓶啤酒寄存在該商家。7月4日,林先生再次到該店消費,并拿著寄存卡欲領回之前寄存的啤酒時,商家指著寄存卡背后印制的“寄存期限為15天,逾期不再退還”字樣,告知其該酒已超過寄存期限被“回收”了。林先生認為,該商家以單方條款限制消費期限,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于是求助工商部門。
經調查,工商人員鑒于該商家無主觀上的故意,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責成商家退還林先生寄存的啤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