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資訊 商務部日前公布《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已經實行了6年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將重新修訂。此次修訂規定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和溯源制,并且規定商家在必要時可以要求購買人出示身份證,向未成年人售酒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征求意見稿》,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必要時,酒類經營者應要求買酒者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對于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的經營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實際上,2006年出臺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中,針對未成年人購買酒類產品,也有相應條例規定,“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由于規定模糊,也沒有相應的強制性手段,此條款只有象征意義,對于商家并未起到實際作用。而此次修訂版中增加的“必要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要求購買酒類商品的消費者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將成為執行的具體條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