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高東風通訊員鄧鳳玲)今年9月1日,消費者藍某在河池城區某咖啡廳飲用自帶白酒后,被經營者收取50元“杯具費”。9月13日,藍某向金城江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咖啡廳退還不當得利所收取的50元“杯具費”。11月26日,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款50元給原告。
9月1日18時許,藍某與其朋友到某咖啡廳的包廂聚餐,在用餐期間開啟了一瓶自帶的茅臺酒與朋友暢飲。當晚藍某到服務臺結賬時,咖啡廳以消費者自帶酒水需額外收取“杯具費”為由,除收取正常消費的費用外,另收取了50元的“杯具費”,并出具相關的收費憑據。
藍某當場提出異議但未被接受,他不想影響咖啡廳的正常經營活動,當時便支付了該筆費用。
藍某認為咖啡廳收取所謂的“杯具費”沒有法律依據和合同約定,屬不當得利。為此,今年9月13日訴至金城江區法院,要求咖啡廳返還不當得利5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9月25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經營方在庭審答辯中稱,收取50元“杯具費”是由于藍某自帶酒水產生必要的服務費用。藍某當天到其店內消費時,包廂內已張貼有顧客自帶酒水要收取服務費的告知,且因白酒不符合咖啡廳氣氛,咖啡廳本身也不對外銷售白酒。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咖啡廳的經營者,其作出的“顧客自帶酒水收取‘杯具費’”的規定屬合同的格式條款,應事前明示,而被告未向法庭舉證證明其已履行事前明示義務,無法推定原告在進行消費前已明知被告對于收取“杯具費”的規定。被告在原告自帶酒水消費后向原告收取本案費用,侵害了原告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及公平交易權,該費用的收取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故法院判令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款50元給原告。
一審判決后,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判后答疑工作,雙方當事人對判決結果表示服判,而被告也表示在今后的經營中將更加注重保障顧客的知情權以及公平交易權利。
編輯:趙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