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害人又害己,但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依然有些無良商人不顧及消費者的人身安全,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日前,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制造銷售假酒案,以被告人許光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180000元;以被告人楊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犯罪期間,被告人許光向被告人楊永提供四川省瀘州市曲酒三廠的“瀘翁”注冊商標標識及相關包裝材料等,由被告人楊永采購、生產原料酒,并負責灌裝成“瀘翁”牌系列白酒。被告人許光將楊永生產的瀘窖特曲系列白酒委托懷遠縣質量監督技術所進行質量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告人許光明知楊永生產的瀘窖特曲系列白酒是不合格產品,但為了銷售變造懷遠縣質量監督技術所檢驗報告,將結論不合格改為合格,向外銷售。被告人楊永明知自己灌裝的白酒為不合格產品,仍繼續加工生產。此后,兩被告人又增加生產了“瀘翁”牌瀘窖封壇(5年、8年、10年、18年)成品白酒,被告人許光將“老村長酒”和“金裕皖酒”在蚌埠市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做的合格檢驗報告變造成瀘窖封壇酒合格的檢驗報告,并向外銷售該產品。
懷遠縣公安局接到舉報后隨對被告人許光、楊永廠房內尚未銷售貨值177496.5元的成品白酒進行查扣,并委托懷遠縣質量監督技術所對查扣白酒進行檢驗。經檢驗,被查扣的白酒為不合格產品。兩被告人在從事違法制造銷售假酒期間,許光共對外銷售“瀘翁”牌系列白酒價值人民幣11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光、楊永共同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十一萬余元,且尚有貨值十七萬余元的不合格產品未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鑒于兩被告人同意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方式審理,并能繳納部分罰金,均有較好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均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且對其適用緩刑均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盧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