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開了10多年的車了,平常也不怎么喝酒。那晚喝了酒,第二天文章來源中國酒業新聞網去上班時就覺得胃不舒服,沒有其他不適,但沒想到酒精含量還會這么高,我很后悔,希望法庭對我從輕處罰。”31歲的孫某說。孫某是某單位司機,因為涉嫌危險駕駛罪,近日在豐臺法院受審。
據檢方指控,2011年6月9日11時許,孫某酒后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豐臺區豐體南路北輔路豐體西橋下東側時,將由北向南步行至此的小朱撞傷,后孫某被民警查獲,經當場鑒定,孫某血液每百毫升酒精含量為109.4毫克。
孫某說,6月8日晚上7時左右,他在自家樓下的大排檔和兩個朋友吃飯,席間喝了半斤白酒和幾瓶啤酒。6月9日凌晨,孫某回到家。6月9日9時左右,孫某去單位上班,出車時在豐臺區發生交通事故,撞傷了4歲的小朱。孫某立刻報警并給朋友打了電話,讓朋友帶小朱去醫院檢查。
“我認罪,當天那個孩子突然沖出來,我已經打輪了,但是還是碰到了孩子,孩子頭部有一些擦傷,我賠償了孩子3000元錢。”在最后陳述中,孫某再次認錯。
此案沒有當庭判決。